在校学生林某从同学和网上收购大量手机卡、手机、声卡线等作案工具,并下载远程控制软件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传输通讯等支持,同时拉拢同学胡某为其看管设备和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林某、胡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还依然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28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胡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处理。
案例二在校学生李某在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同时通过人脸认证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流水达到60余万元,且有受害人资金直接流入该银行卡。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在校学生程某通过涉诈软件联系“上家”,在“上家”的引导下学习“VOIP技术”并自购设备组建“VOIP网络”,拨打诈骗电话;程某还诱骗中小学生作中间卡商,通过购买、诱骗等方式在校园里收购电话卡60张。犯罪嫌疑人程某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处理。
涉“两卡”犯罪面临的法律后果
刑事处罚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职业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宠粉活动又又来啦!~点击下方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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