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海事局通过其海事智管平台,成功揭露并查处了多起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船舶上违规兼职的案件,再次彰显了海事部门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坚定决心和高效手段。
今年8月,该平台连续发出预警,指出重庆XX船务有限公司及重庆市万州区XX船务有限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存在违规兼职现象。
8月14日,重庆海事局接到智管平台关于重庆XX船务有限公司的警示后,迅速行动,通过多方信息比对,确认该公司机务主管“邓XX”在“XX819”船舶上违规兼职。
由于该船位于安庆辖区,重庆海事局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安庆海事局,并由池州海事处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确认了这一违规行为。目前,该案件已正式立案调查。
紧接着,8月29日,万州海事处也通过智控平台的风险预警,发现重庆市万州区XX船务有限公司的机务主管“冉XX”存在在船兼职的嫌疑。经过深入调查,证实“冉XX”于8月23日在“XX808”轮万州至丰都航段期间兼任轮机长一职。万州海事处随即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理。
违规兼职的严重安全隐患
一、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管理人员的缺位可能导致船舶安全管理脱节,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不能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指导,以至发生设备故障及险情事故,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突发事件岸基处置乏力。特别是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及时给船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及岸基保障,难以做出高效的应急反应,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2020年6月10日)
第四条 关于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管理
(一)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应与其管理船舶的经营区域(沿海运输或内河运输)、业务种类以及船舶吨位、主机功率相适应。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管理的船舶要求机驾合一的,其相应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可由具有机驾合一从业资历的人员同时担任;管理的船舶全部不需要配备轮机人员的,不要求其配备机务管理人员。
(二)从业资历符合规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未在任何船舶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兼职的,方可认定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针对此类违规行为,重庆海事局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规航运公司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同时,海事局还将继续加强智慧监管力度,利用海事智管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航运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航运市场的规范有序和水上交通的安全稳定。
文章来源:重庆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