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诉〔2020〕77号
1、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街*侧*单元*楼,案发前租住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社区**房。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值班律师秦波新,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6********,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楼**地**组**号。中共党员。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值班律师朱波,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某、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兼职群”,联系到台湾**有限公司的兼职工作,该公司上线将收购的银行卡、U盾及关联电话卡邮寄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根据上线指示,进行“验车”服务,即验证上线邮寄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是否能够正常使用,验证完成后将能够正常使用的银行卡、U盾等交给上线安排的“小明”带回台湾交给上线。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火币网等虚拟币交易账户后交给上线,上线利用这些虚拟币交易账户和银行卡快速转移被诈骗的资金,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止付措施。
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诈骗分子(身份不明)以冒充领导要求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万元。当日被告人陈某某按照上线的指示,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聚星精品酒店502房间内,利用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火币网注册了虚拟币交易账户,而后将吴某某的火币网账户提供给上线,上线通过吴某某的火币网账户将被害人李某乙的19.9994万元被骗资金转移。
2019年11月,髙某某(不起诉)应聘到台湾**有限公司上班,公司老板安排髙某某到大陆带一批有故障的U盾回台湾进行研究。髙某某三次到大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带回约40余个U盾交给台湾公司。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招募黄某乙(不起诉)到广州市白云区新苑街国际青年社区803房帮其验证银行卡。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招募李某甲(不起诉)到广州市白云区新苑街国际青年社区803房帮其验证银行卡。
(二)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新苑北街五巷国际青年社区803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时,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及其租住房间搜查并扣押300余张银行卡,其中223张银行卡系张某某、梁某甲、徐某某、兰某某等他人银行卡。
(三)黄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时,将其随身携带的13张银行卡予以扣押。经侦查查明:其中7张银行卡系杨某某、彭某某、梁某乙、曹某某、张某某、黄某丙(2张)的银行卡;其中 5张银行卡系黄某甲本人银行卡;其中 1张银行卡系黄某甲父亲黄某丁的银行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以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方式,协助上线将19.9994万元诈骗资金进行转移,情节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启莉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现均羁押于安康市紫阳县看守所。
2.卷宗十五册;光碟和电子卷共陆拾张;情况说明、银行卡查询信息共计七页。
3.陈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6、髙某某、黄某乙、李某甲不起诉决定书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