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吗?要判刑的那种!
做兼职吗?
输入几串银行账户就能坐等数钱!
是假馅饼还是真陷阱,
判了刑就知道……
你心动吗?
大一学生轻信他人推荐,
出借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转移非法资金,
尝到“甜头”后,
做起了暴富美梦,
不想钱来得快,
公安来得更快,
最终付出了惨痛代价。
01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被告人匡某在朋友(另案处理)介绍下,想要兼职赚钱,于是在明知他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农业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租借给他人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并且在转账过程中提供人脸验证帮助转账共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查实的诈骗金额12564元,匡某为此获利1200元。
02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匡某是在读大学生,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自己想做份“兼职”,虽然明知有风险,但心怀侥幸,最终付出惨痛的代价。
因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其中有学生、未成年人的参与。当前新型网络犯罪多发、频发,法官呼吁要警惕“兼职”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诱惑,更不要因为一时图利,随意出租、出借甚至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