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银行卡
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
犯罪分子为躲避监管、逃避打击
往往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
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银行卡来实施网络诈骗
有的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
认为我只提供了一个电话卡、银行卡
其他与我没有关系?
殊不知
你正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帮凶”!
间接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3人被抓!
1、自己卖还收购倒卖
3月2日,违法行为人方某在营山县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并以600元的价格邮寄出售到广东卖给“阿林”,尝到“甜头”,3月4日至3月13日方某分别从他人处以2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12张电话卡,并将12张电话卡邮寄出售到广东卖给“阿林”,总共获利5800元。
目前,违法行为人方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2、游戏网友找你买电话卡
3月10日,违法行为人郭某鑫在营山县绿雅轩休闲会所内,以100元价格将自己的电话卡出卖给一游戏平台认识的男子使用,该男子取到电话卡之后将与郭某鑫的联系方式删除,后经查实,违法行为人郭某鑫出卖的电话卡涉及网络诈骗。
目前,违法行为人郭某鑫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3、朋友介绍的“快钱”
3月中旬,违法行为人唐某某通过李某某的介绍,为获取报酬,前往营山县某营业厅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在营山县某酒店的房间内将该卡以100元价格出卖给了陈某龙。后经查实,唐某某出卖的该电话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
目前,违法行为人唐某泉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人被抓!
4、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的“高薪兼职”?
2月26日至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宇在58同城上找到称可以获取高额报酬的兼职,双方经过微信联系后,对方需要他提供本人名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卡,用本人的银行卡按照对方客服的要求实施转账行为。王某宇在明知酬劳不对等、操作的资金为诈骗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对方,帮助他人接收诈骗资金,然后再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资金提现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最后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付款消费的方式,将操作的资金截留一部分后转出给对方。经调取王某宇个人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王某宇操作转账的涉诈资金为17776元,并通过此种方式获利4076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