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鹰潭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在贵溪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和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分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因担心使用微信收取毒资容易被查,便使用其父亲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收取上述毒资,后张某将毒资从该支付宝账号提现至本人银行卡中,再通过其本人微信号又转至本人另一微信号中,继而在超市等处陆续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套现并支付对方一定手续费,部分毒资套现成功后被张某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违法活动。
审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掩饰、隐瞒所收毒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洗钱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切莫为了牟取私利,铤而走险,不要让自己成为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
1、犯罪后不要有侥幸心理,自行“清洗”也是犯罪;
2、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账户,更不要使用上述账户为他人转账;
3、不要租借自己的社交账号,参与所谓的“跑分”等兼职活动;
4、举报洗钱活动。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单独构成洗钱罪。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张某贩卖毒品的后续行为表现为完全不同于上游犯罪的行为特征,在性质认定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定性为洗钱行为。
来源:鹰潭中院综合自贵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