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太原10月1日电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的《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确,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条例规定,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成果归属等。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作职称评审等的依据。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